??? 6月5日,國家醫保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通知》,在堅持原有制度框架的基礎上,對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的檔次、依據、標準和處罰力度等作了調整。
??? 2020年8月,國家醫保局印發《關于建立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指導各省份以醫藥集中采購機構為主體,全面建立并實施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根據法院判決或行政處罰認定的藥品帶金銷售和圍標串標等案件事實,開展信用評級、分級處置、信用修復等工作,促使企業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開展經營活動。
??? 《通知》明確,在原有法院判決案例和相關執法部門行政處罰認定的案件事實基礎上,增加審計報告或審計部門移送問題線索的查辦結果作為依據,重點就商業賄賂、違規競標等行為造成的醫藥價格虛高開展評價處置。簡化失信等級,將失信評價中“一般”“中等”“嚴重”“特別嚴重”四檔,簡化為“失信”“嚴重失信”“特別嚴重失信”三檔。收緊評價標準,對于商業賄賂導致的“特別嚴重失信”,由原先的200萬元以上調整為100萬元以上,“嚴重失信”由原先的50萬元~200萬元調整為50萬元~100萬元。對于涉稅違法導致的“特別嚴重失信”,由原先的1000萬元以上調整為250萬元以上,“嚴重失信”由原先的100萬元~1000萬元調整為50萬元~250萬元,“失信”由原先的10萬元~100萬元調整為5萬元~50萬元。對失信行為涉及向醫保部門(含醫藥集中采購機構)工作人員行賄及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或在國家組織集中帶量采購中圍標串標的,按最高失信等級頂格評定。
??? 《通知》提出,強化處置力度。采取梯次式處置措施,按失信等級不同,對配送企業分別暫停其在評價省份的配送資格1年、3年、5年。在全國范圍內累計“失信”3次以上的,直接升級為“嚴重失信”。對“特別嚴重失信”生產企業,中止其全部產品在評價省份的掛網、投標資格,同時中止其涉案產品在所有省份的掛網、投標資格。涉案產品申請調整信用評價或重新申報掛網時,需按不低于20%的比例剔除價格虛高空間;對不能退回不合理收益的,在原有降幅比例上進一步追加10%。對于同廠家同通用名同劑型產品,在涉案產品確定合理價格空間后,需同步按差比價規則進行調整。
??? 《通知》要求,省級集中采購機構引導企業在預評價告知時主動糾正失信違約行為,及時采取降價剔除虛高空間等。加強失信責任穿透,評價處置應穿透至上市許可持有人。省級集中采購機構應在接到案源信息6個月內完成評價處置,評價結果自完成評價的下季度首日起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