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衛生局:
基本藥物集中采購是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重要內容,涉及基本藥物統一招標、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回款等諸多環節。近日我省新一輪基本藥物(含省增補品種,下同)集中招標采購工作即將完成,為確保基本藥物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回款等相關工作有序開展,確保基本藥物制度順利實施,現就有關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建立健全工作機構。各市、縣(市)衛生局要將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各市衛生局要明確分管領導、工作機構和專人負責相關工作。各縣(市)衛生局要成立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工作管理辦公室,明確職責,固定人員,落實經費。
二、要健全完善工作機制。各市、縣(市)衛生局要根據有關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相關工作制度,明確任務和責任,細化環節和流程,嚴格時限和要求,確保相關工作高效有序開展。
三、要落實集中管理規定。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的采購實行集中管理,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含市轄區內的衛生院)由所在設區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實施,鄉(鎮)衛生院由所在縣(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自行采購基本藥物。
四、要嚴格實行網上采購。各市、縣(市)衛生局要定期(原則上每周1次)通過省醫藥集中采購網采購基本藥物,不得擅自進行網外采購。要每季度通過一定形式公示基本藥物采購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為保證臨床用藥,因緊急情況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必須臨時使用省集中采購中標目錄以外的其他藥品時,可先一次性采購和應急使用,但須在10日內逐級向省衛生廳備案采購情況。
五、要執行全省統一價格。各市、縣(市)衛生局要嚴格執行省集中招標采購確定的中標價格,不得進行二次議價或任何形式的變相價格調整,確保同一藥品在全省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價格統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須在醒目位置公示基本藥物價格。基本藥物價格表由省衛生廳統一印制。
六、要明確統一配送責任。基本藥物由中標企業自行委托經營企業進行配送或直接配送,由中標企業對藥品的質量和供應負總責,各市、縣(市)衛生局不得以任何形式選擇經營企業配送藥品。各市、縣(市)衛生局要加強對中標企業配送工作的監管,保證一般藥品在24小時內送達(最長不超過48小時),急救、急用藥品在4小時內送達,并認真履行相關的伴隨服務。對不能按要求及時配送藥品的生產企業,要及時向省衛生廳報告有關情況。
七、要實行采購鄉村一體化。基本藥物采購實行鄉村一體化管理,村衛生室所需基本藥物列入所屬鄉鎮衛生院基本藥物需求計劃。供貨企業按照合同要求將基本藥物配送到鄉鎮衛生院,由鄉鎮衛生院按照實際購進價格向村衛生室供應基本藥物。村衛生室不得從其他渠道采購藥品。
八、要建立統一付款機制。各市、縣(市)要明確向供貨企業統一支付貨款的部門。要建立完善基本藥物采購付款制度,明確部門職責、付款流程和具體工作要求。要建立基本藥物采購專用賬戶,并設立一定的基本藥物采購周轉資金,確保基本藥物貨款及時支付。原則上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交貨驗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過30日。
九、要加強藥品倉儲管理。各市、縣(市、區)衛生局要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倉儲管理,督促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健全完善藥品倉儲管理的規章制度,設置符合藥品倉儲條件的場所,嚴格藥品出入庫管理,嚴防藥品失效、過期、積壓、流失等問題的發生。
十、要合理使用基本藥物。各市、縣(市、區)衛生局要加強藥品使用管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全部配備使用基本藥物,優先使用國家基本藥物,省增補的納入基本藥物管理的非基本藥物的銷售額不得超過藥品銷售總額的30%。
十一、要開展合理用藥培訓。各市、縣(市、區)衛生局要結合本地實際,對照《國家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和《國家基本藥物處方集》培訓參考大綱的要求,研究制定培訓方案,落實培訓經費,有計劃地組織開展相關培訓工作,促進臨床首選和合理使用基本藥物。
十二、要強化督導檢查工作。各市、縣(市、區)衛生局要加強對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工作的督導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各市衛生局在做好轄區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工作的同時,要切實加強對轄區縣(市)衛生局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工作的監管和指導。省衛生廳將適時組織開展督導檢查,對于問題嚴重的地區和單位,將予以通報批評并進行責任追究。
各市衛生局要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縣(市、區)衛生局,并督導抓好落實。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