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區發展改革局(價格監督檢查局)、財政局、衛生計生局、人社局,各有關醫療機構:
??? 根據《吉林省推進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醫療服務價格調整的指導意見》(吉省價格〔2017〕24號)相關要求,市發改委等四部門對部分醫療服務價格理順比價關系,現將補充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附件:長春市公立醫療機構(市屬、區屬)部分醫療服務價格調整補充方案
長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長春市財政局
長春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長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2月11日
附件
長春市公立醫療機構(市屬、區屬)部分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調整補充方案
為進一步理順醫療服務價格體系,優化醫院收入結構,根據吉林省物價局等五部門印發的《吉林省推進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醫療服務價格調整的指導意見》(吉省價格〔2017〕24號),在《長春市公立醫院(市屬、區屬)綜合改革試點醫療服務價格調整方案》(長發改收費聯〔2016〕70號)基礎上,比照《長春市公立醫院(部屬、省屬等)綜合改革醫療服務價格調整方案》(長發改收費聯〔2017〕51號)、《關于制定和修訂全血氨測定等部分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的通知》(吉省價格【2018】5號),按照市醫改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決定對市屬、區屬醫療機構部分醫療服務項目,進一步理順醫療服務價格。
一、調整原則
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則,在保證公立醫院良性運行、醫?;鹂沙惺堋⑷罕娬w負擔不增加的前提下,逐步理順不同級別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項目的比價關系,有利于分級診療制度的加快建立。
二、調整內容
以市發改委等四部門印發《長春市公立醫院(部屬、省屬等)綜合改革醫療服務價格調整方案》(長發改收費聯〔2017〕51號)和《關于制定和修訂全血氨測定等部分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的通知》(吉省價格【2018】5號)規定的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為基準,對《長春市公立醫院(市屬、區屬)綜合改革試點醫療服務價格調整方案》(長發改收費聯〔2016〕70號)中的市屬醫療機構診察(查)費、床位費等103項醫療項目價格和區屬醫療機構診察(查)費、護理費等51項醫療項目價格進行比價調整。
對逐級轉診的患者醫療服務價格可適當下浮,促進分級診療。六歲(含)以下兒童手術項目價格加收10%。
具體項目和調整后的價格標準詳見附件。
三、配套措施
(一)調整后的醫療服務項目按政策規定納入省、市醫保(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下同)支付范圍。
(二)門診診察(查)費(不含高級專家診察【查】費)納入門診統籌。
(三)充分考慮個別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調整對特定類別患者可能造成的個人累計醫藥費用支出增加過大的情況,做好深化醫保支付制度改革、進一步健全大病保險保障機制和積極開展特困群體醫療救助等措施,做好相關政策銜接。
四、實施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長春市轄區內的市屬、區屬醫療機構。其中:市屬醫療機構包括:市中心醫院、市第二醫院、市人民醫院、市婦產醫院、市兒童醫院、市中醫院、吉林省肝膽醫院、市傳染病醫院、市第六醫院、市口腔醫院、市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長春急救中心。
區屬醫療機構包括:市燒傷醫院、朝陽區醫院、綠園區醫院、綠園區中醫院、吉林大學第二醫院民康醫院、南關區中醫院、二道區醫院、二道區中醫院、寬城區醫院、寬城區中醫院、朝陽區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綠園區婦幼保健院、南關區婦幼保健院、二道區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寬城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
五、工作要求
(一)此次暫未調整的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市屬醫療機構仍然按照市發改委等四部門印發《長春市公立醫院(市屬、區屬)綜合改革試點醫療服務價格調整方案》(長發改收費聯〔2016〕70號)的文件精神執行,區屬公立醫療機構仍然按照省物價等六部門印發《吉林省全面推開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醫療服務價格調整辦法》(吉省價格〔2015〕163號)的文件精神執行。
(二)各醫院要進一步強化醫院內部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要完善公立醫院價格信息公開制定,全面落實藥品、醫用材料和醫療服務價格公示、住院費用清單等制度,提高醫藥價格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
(三)相關部門和各醫療機構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醫藥價格改革的意義和政策措施,準確解讀醫藥價格改革政策,回應社會各界關切,使醫藥價格改革各項政策深入人心,取得社會理解、配合和支持。
(四)各醫療機構要密切關注政策執行情況,并提前做好應急預案,對出現的異常情況和問題,要及時應對,有效化解,確保改革取得實效,群眾得到實惠。
六、實施時間
以上政策同衛生、醫保、財政等綜合改革配套政策同步實施。本方案自2018年3月26日零時起開始執行。調整后價格為基準價,上浮幅度為零,下浮幅度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