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
??? 為進一步推進我省基層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醫藥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11〕8號)精神,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基層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的意見》(甘政辦發〔2011〕115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醫藥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甘政辦發〔2011〕136號)要求,現將我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醫保支付政策調整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
1、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行藥品零差率銷售的全省所有鄉鎮衛生院、政府辦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的村衛生室將現行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費及藥事服務成本合并為一般診療費收費。
?2、項目調整合并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一般診療費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按附件規定執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的其他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3、同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患者實施一次診斷多次治療時,按療程收取一般診療費;患者當天就診第二天以后進行治療的按實施治療日起收取一般診療費。
二、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保支付政策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村衛生室中醫一般診療費全額報銷,西醫一般診療費報銷1元,個人自付1元;參加城鄉醫保的人員,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中醫一般診療費報銷4元,個人自付1元,西醫一般診療費報銷2元,個人自付2元。
三、有關要求?
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嚴格執行一般診療費收費項目標準、服務內容及醫保支付政策,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合理控制服務成本。不得重復收費,不得擅自增設項目、分解項目、提高標準亂收費。按照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誰服務、誰公示”的原則,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在醒目位置公示一般診療費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及其他醫療服務價格項目。
各級發展改革(價格)、人社、衛生部門要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管理,切實規范醫療機構收費行為,認真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溝通協調,密切配合,促進各項政策順利實施。
四、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
?二Ο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