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函〔2019〕123號
吳智深等2位委員:
你們提出的關于盡快設立藥事服務費政策的提案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明確藥事服務費定義和內涵并盡快落實收費
科學的藥事服務對促進合理用藥、服務大眾健康和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具有重要作用,也是體現藥師專業技術價值、穩定藥師隊伍的重要途徑。雖然藥事服務長期以來在法律層面缺乏清晰統一的界定,各地實踐也存在極大差異,但從鼓勵和支持藥學發展出發,國家一貫鼓勵并指導各地結合實際,通過適當方式體現公立醫療機構藥事服務價值。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提出“通過實行藥品購銷差別加價、設立藥事服務費等多種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藥品加成政策”,政策設計的初衷是為了改變公立醫院銷售藥品的加成方式。過去公立醫院銷售藥品,可以藥品價格為基礎、按比例獲得加成收入,存在多用藥、用貴藥的問題。當時提出藥事服務費的實質是,將藥品加成方式調整為以服務次數為基礎、按固定金額加成,減少經濟因素對用藥行為的誘導,為破除“以藥補醫”機制創造條件。
隨著各地探索實踐和醫改的不斷深入,推進公立醫院補償機制改革的政策安排也在逐步調整完善。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提出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的基本路徑是“建立公立醫院科學補償機制,以破除以藥補醫機制為關鍵環節,通過降低藥品耗材費用、取消藥品加成、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規范藥品使用和醫療行為等措施,留出空間,同步理順公立醫院醫療服務價格”。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2017年9月各地已全部取消公立醫院藥品加成,減少的合理收入已通過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增加財政投入等方式進行補償。藥事服務收入隨著取消加成同步平移,分攤計入到醫療服務價格中,主要內化為醫療機構內部收入分配問題,對于藥事服務項目中針對特定患者的直接服務,從各地實踐來看有些已單獨設立了收費項目。
對于現階段藥事服務作為獨立項目向患者收費的問題,確實存在一些制約。一是藥學服務目前尚沒有形成支撐收費的服務體系。無論是法律法規、行業標準,還是實際操作層面都尚未形成規范明晰的服務體系和考核標準,有的服務被信息系統、電子平臺所替代,前期調研過程中我們也隨機訪問了一些患者,均表示除藥品發放、處方校對、簡單指導等所謂服務外,感受不到藥事服務的具體價值,明確表示不接受此項收費。二是沒有承受藥事服務費的空間。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是總量控制下的結構調整,既要考慮醫院發展可持續,也要考慮醫保可負擔,群眾可承受。而藥事服務費是一種按人頭收費,被動消費,量大面廣,對全社會醫藥費用總支出及醫保總支出的影響較大。
你們提出的對藥學專業技術成本給予合理補償的建議,對我們開展相關工作很有啟發。我們將開展相關服務項目收費政策專題研究,探索適宜的收付費方式,激勵藥學人員在促進合理用藥、減少資源浪費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二、關于規范藥學服務標準
2018年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3部門印發了《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范》,對藥師審核處方進行了明確規定;另外,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了《關于加快藥學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對完善藥學服務模式、提供專科化的臨床藥學服務提出了工作要求。
你們提出的盡快出臺規范的藥學服務標準,明確醫療機構藥師所應提供的基本藥學服務的內容,我們十分贊同。下一步,國家有關部門將繼續推進藥學服務的標準化和規范化建設,探索開展藥學服務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的制訂,促進人民群眾獲得標準化、規范化、路徑化的藥學服務。
感謝你們對醫療保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希望你們一如既往支持我們的工作。
國家醫療保障局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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