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四川省衛計委發布《四川省醫療衛生機構體外診斷試劑集中掛網陽光采購實施方案征求意見公告》,將《四川省醫療衛生機構體外診斷試劑集中掛網陽光采購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布,并且自2016年6月12日至17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該《征求意見稿》,四川將在全省范圍內實行體外診斷試劑的集中掛網陽光采購,其主要目的與藥品和耗材集中掛網一樣,就有擠掉虛高的價格水分。
不過,根據《征求意見稿》,在最核心的價格問題上,相比較于藥品和耗材,對體外診斷試劑的要求看起來沒那么嚴苛。
比如,參考價格的設定,并未要求全國最低,甚至與周邊省份相比最低,只是由四川省藥采平臺采集的醫療衛生機構實際采購價格,形成加權平均價作為掛網產品參考價格。當然,這也很可能是因為暫時還沒有外省價格可參考。。。
再比如,掛網產品的最終成交價格,由醫療衛生機構和企業議價決定,但并未規定降幅要低于10%,或是直接取報價最低的。
在采購主體上,《征求意見稿》倒不只要求了縣級及以上醫療機構,而是規定: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等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參加體外診斷試劑集中采購的企業及其他各方相關當事人適用本實施方案。
相比較起來,采購主體更為下沉,到了基層。
此外,《征求意見稿》對有不良記錄的企業做了很是詳細的限制,這些不良記錄包括質量不合格、商業賄賂,也包括提供虛假資料,無證生產、經營,及傳統漲價等。可謂是把近年來藥品耗材招標中出現較多的問題都給囊括了。
值得注意的《征求意見稿》按采購類別將體外診斷試劑分為通用(開放)型體外診斷試劑和專機專用(封閉)型體外診斷試劑兩類。這兩類產品的掛網采購要求各有不同,同一企業的同一產品也只能歸屬一種類型。
在對價格上要求沒那么嚴格,對基本規范反而強調頗多,基層醫療機構也得網上集采,這或許是因為體外診斷試劑相比較于藥品、耗材而言,更為散亂小,目前最為緊迫的問題也并非價格虛高,而是質量問題、賄賂問題,以及無證產銷、捆綁銷售等這些問題。
而在藥品集中掛網招標已經全面鋪開,耗材掛網集采也呈蔓延趨勢之下,體外診斷試劑的集中掛網采購還真的相對一片空白。四川作為今年才加入的第二批醫改試點省,在體外診斷試劑集中掛網采購上的探索,極有可能被其他省份借鑒、復制,值得關注。
附:四川省醫療衛生機構體外診斷試劑集中掛網陽光采購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為規范我省醫療衛生機構體外診斷試劑采購使用行為,依據《關于印發控制公立醫院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衛體改發〔2015〕8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38號)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開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33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目標、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
(一)目標
搭建體外診斷試劑采購與監管平臺,規范體外診斷試劑購銷行為,保障體外診斷試劑質量和供應,逐步推進采購價格趨近合理化,切實降低體外診斷試劑虛高價格。
(二)基本原則
一個平臺、上下聯動
省級集中采購平臺是體外診斷試劑集中掛網陽光采購的服務載體,全省所有公立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體外診斷試劑都應在省級集中采購平臺上公開采購。
2.全面推進,分步實施
根據體外診斷試劑的臨床用途分類,首先將每個類別中的臨床常用試劑列入掛網目錄,在不斷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擴大各類別掛網目錄范圍。
3.公開透明、全程監督
全面推進信息公開,加強體外診斷試劑采購全過程的綜合監管,確保體外診斷試劑采購各環節在陽光下運行。健全省級體外診斷試劑采購機構內部制約和外部監督機制,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防范廉政風險。
(三)實施范圍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等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參加體外診斷試劑集中采購的企業及其他各方相關當事人適用本實施方案。鼓勵社會資本辦醫在內的其他性質醫療衛生機構參與體外診斷試劑集中掛網陽光采購。
(四)采購周期
暫不定采購周期。
(五)組織及工作機構
省藥械集中采購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審定和批準《四川省體外診斷試劑集中掛網陽光采購實施方案》,研究、決定集中掛網陽光采購過程的重大問題;相關成員單位按照工作職能開展相關工作;省衛生計生委負責牽頭制定《四川省體外診斷試劑集中掛網陽光采購實施方案》,組織開展體外診斷試劑集中掛網陽光采購工作,對醫療衛生機構執行集中采購結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藥械集中采購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省藥采中心)負責體外診斷試劑集中掛網陽光采購工作的具體實施。
二、采購目錄及方式
(一)采購目錄
1.按臨床用途分類。按臨床用途將體外診斷試劑分為6大類,包括病理檢查、臨床分子生物學及細胞遺傳學診斷、臨床免疫檢驗、臨床生化檢驗、臨床血(體)液及輸血檢驗、臨床微生物檢驗。
2.按采購類別分類。按采購分類將體外診斷試劑分為通用(開放)型體外診斷試劑和專機專用(封閉)型體外診斷試劑兩類。同一生產企業生產的同一產品不應既屬于通用(開放)型試劑,同時又屬于專機專用(封閉)型試劑。
【備注:通用(開放)型指體外診斷試劑產品注冊證中無適用儀器標注,或適用于兩種類型及以上醫用檢驗設備(平臺)的體外診斷試劑。專機專用(封閉)型指體外診斷試劑產品注冊證中標注有適用儀器或產品注冊證中未做描述,但僅適用于一個種類設備(平臺)的體外診斷試劑。】
具體細化目錄將根據臨床需求,由專家論證形成,經省藥械聯席會議辦公室批準后公布。目錄實行動態調整,對新上市的或目錄中未被納入但醫療衛生機構在臨床中確需的,原則上每6個月增補一次。
(二)采購方式
采購方式為統一網上采購。
1.通用(開放)型體外診斷試劑采購,按照目錄分類進行直接掛網采購。由省藥采平臺采集的醫療衛生機構實際采購價格,形成加權平均價作為掛網產品參考價格。
2.專機專用(封閉)型體外診斷試劑采購,按照目錄分類進行直接掛網采購,并在采購目錄中顯示掛網產品對應的適用儀器的相關信息。適用儀器的相關信息由體外診斷試劑生產企業在申報時填報完善。由省藥采平臺采集的醫療衛生機構實際采購價格,形成加權平均價作為掛網產品參考價格。
3.未掛網的產品,但醫療衛生機構臨床確需的,醫療衛生機構可向省藥采中心提出掛網申請,省藥采中心適時對產品進行增補掛網。
三、采購配送
(一)體外診斷試劑采購
1.掛網結果公布后,醫療衛生機構須登錄藥械平臺采購體外診斷試劑,產品的成交價格由醫療衛生機構和企業議價決定,鼓勵民營醫療機構上網采購。
2.醫療衛生機構必須從具備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認證的有體外診斷試劑經營和配送資質的企業采購。
3.成交價格確定后,由醫療衛生機構下達訂單并在網上填寫真實有效的交易信息。因國家和地方政策性價格調整,應按照政策規定調整成交價格。
4.醫療衛生機構應與掛網企業簽訂購銷合同或購銷協議,明確產品、規格、價格、約定回款時間、履約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
5.醫療衛生機構對配送的體外診斷試劑產品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入庫,并在交收之日起30日內通過藥械平臺進行收貨確認。
6.醫療衛生機構在驗收合格后,需根據實際情況在網上進行售后服務評分、配送服務評分和產品質量評分。這三項綜合評分將作為今后集中采購工作中體外診斷試劑綜合評價指標體系主觀評分依據。
(二)體外診斷試劑配送
1.生產企業是供應配送第一責任人,生產企業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證配送資質的經營企業配送。配送關系的建立由生產企業、醫療衛生機構及配送企業協商確定。生產企業應保障體外診斷試劑的及時、足量供應。
2.負責配送的企業應當具備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體外診斷試劑所要求的配送條件,且符合藥械平臺上進行銷售的要求,并能按照購銷合同規定,按時、按質、按量向醫療機構提供掛網品種,承擔配送任務。
3.從2013年1月1日至今在經營活動中沒有不良記錄。
4.原則上應急用體外診斷試劑配送不超過8小時。一般產品應在48小時內送達。節假日應照常配送。配送體外診斷試劑的效期按合同約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