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藥品零售企業:
??? 為進一步規范處方藥和醫保藥品經營行為,保障公眾用藥安全,現對全市藥品零售企業(含藥品零售連鎖總部)鄭重告誡如下:
??? 一、藥品零售企業應履行主體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藥品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嚴格按許可的經營場所和經營范圍開展藥品經營活動,確保藥品來源可溯、儲運可控、去向可查、質量安全。
??? 二、藥品零售連鎖總部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統一企業標識、規章制度、計算機系統、人員培訓、采購配送、票據管理、藥學服務標準規范等,對所屬零售門店的經營活動履行管理責任。
??? 三、藥品零售企業應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在崗履職并與注冊信息一致,不得“掛證”兼職。營業時間內,執業藥師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
??? 四、藥品零售企業在銷售處方藥時,應嚴格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開具的處方銷售,由執業藥師對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方可調配、銷售,審核后的處方按有關規定留存備查。未經執業藥師審核,不得銷售處方藥。特殊情況下,執業藥師臨時不在崗使用遠程審方的零售連鎖門店,應嚴格執行遠程審方制度,處方經連鎖總部的審方員審核后方可銷售。
??? 五、顧客購買處方藥不能提供處方時,藥店營業員必須告知顧客處方藥應憑處方銷售,經顧客同意后,方可通過簽約醫療機構對顧客開展互聯網遠程診療。不得不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先銷售后補處方。
??? 六、處方藥和非處方藥應分區陳列,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的方式陳列和銷售。不得以搭售、買贈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
??? 七、藥品網絡零售企業應嚴格遵守《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證交易全過程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展示的藥品相關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合法。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在網絡上銷售。
??? 八、從事處方藥銷售的藥品網絡零售企業,應當在每個藥品展示頁面下突出顯示“處方藥須憑處方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等風險警示信息。藥品網絡零售企業在處方藥銷售主頁面、首頁面不得直接公開展示處方藥包裝、標簽等信息。通過處方審核前,不得展示說明書等信息,不得提供處方藥購買的相關服務。
??? 九、藥品零售企業應嚴格執行醫保部門關于藥品追溯碼有關規定,在藥品采購銷售時,采集上傳藥品追溯碼信息,做到有碼則采、應采盡采、應掃盡掃,確保藥品“來源可查、去向可追”。定點零售藥店要建立健全藥品“進銷存”等管理制度,推動“進銷存”管理信息系統與醫保信息平臺對接,并按時準確上傳所有經營品種的購進、庫存、銷售明細等信息,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 十、藥品零售企業應嚴格執行藥品廣告管理規定。藥品廣告不得擴大產品適應癥(功能主治)范圍、絕對化夸大藥品療效、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 十一、規范價格行為。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規定,認真落實明碼標價制度,做到真實準確、貨簽對位、標識醒目。
??? 本告誡函發出后,各藥品零售企業要認真對照上述要求,認真開展自查自糾,進一步規范處方藥和醫保藥品經營行為。對經市場監管部門、醫保部門檢查發現或經投訴、舉報查證屬實的非法渠道購進、銷售假劣藥品、違規銷售處方藥和醫保藥品、價格欺詐、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法依規從嚴查處。涉嫌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