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衛中醫函〔2020〕106號
廈門市衛健委:
《廈門市衛健委關于明確開展針刀技術有關問題的請示》(廈衛政法〔2020〕48號)收悉,經省衛健委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的《中醫醫療技術目錄》《中醫醫療技術手冊》,針刀技術屬于中醫醫療技術中的中醫微創類技術,未明確要求在實施前患者須簽署知情同意書。目前,針刀技術未納入禁止類技術和限制類技術目錄。因此,請按照《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1號)第十二條規定,對各級醫療機構開展針刀技術臨床應用實施管理,同時督促指導醫療機構按照《中醫醫療技術相關性感染預防與控制指南(試行)》(國中醫藥辦醫政發〔2017〕22號)及有關專業技術規范要求,在臨床應用中加強管理,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此復。
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3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