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函〔2019〕126號
陳紅專等2位委員:
你們提出的關于全面落實藥事服務費政策的提案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全面落實藥事服務收費政策
科學的藥事服務對促進合理用藥、服務大眾健康和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具有重要作用。雖然藥事服務長期以來在法律層面缺乏清晰統一的界定,各地實踐也存在較大差異,但從鼓勵和支持藥學發展出發,公立醫院補償機制改革前后,國家均鼓勵并指導各地結合實際,通過適當方式體現公立醫療機構藥事服務價值。
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提出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的基本路徑是“建立公立醫院科學補償機制,以破除以藥補醫機制為關鍵環節,通過降低藥品耗材費用、取消藥品加成、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規范藥品使用和醫療行為等措施,留出空間,同步理順公立醫院醫療服務價格”。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2017年9月各地已全部取消公立醫院藥品加成,減少的合理收入已通過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增加財政投入等方式進行補償。改革后藥事服務收入隨著取消加成同步平移,分攤計入到醫療服務價格中,主要內化為醫療機構內部收入分配問題,對于藥事服務項目中針對特定患者的直接服務,從各地實踐來看有些已單獨設立了收費項目。
二、關于制定藥事服務收費標準
對于現階段藥事服務作為獨立項目向患者收費的問題,確實存在一定的條件制約。一是藥學服務目前尚沒有形成支撐收費的服務體系。近年來,藥學人員努力拓展自身價值,在促進安全用藥、合理用藥方面提供更多服務。但總體看,無論是法律法規、行業標準,還是實際操作層面都尚未形成規范明晰的服務體系和考核標準,有的服務被信息系統、電子平臺所替代,前期調研過程中我們也隨機訪問了一些患者,均表示除藥品發放、處方校對、簡單指導等所謂服務外,感受不到藥事服務的具體價值,明確表示不接受此項收費。二是沒有承受藥事服務費的空間。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是總量控制下的結構調整,既要考慮醫院發展可持續,也要考慮醫保可負擔,群眾可承受。而藥事服務費是一種按人頭收費,被動消費,量大面廣,對全社會醫藥費用總支出及醫保總支出的影響較大。
從各地實踐來看,藥事服務項目中針對特定患者的直接服務有些已單獨設立了收費項目,如靜脈藥物配置、血藥濃度監測等,有些已合并在現有項目中收費,如藥學人員參與會診,有些由于缺乏服務標準和法律依據尚且停留在概念上;藥事服務項目中不針對特定患者的間接服務,大部分地區在改革后也在所調整的醫療服務價格中分攤,少數省份在綜合類項目中合并收取。
你們提出的全面落實藥事服務收費政策,合理制定藥事服務收費標準的建議,以及有關國家和地區關于藥事服務收費價值導向的經驗,對我們的工作具有重要啟發意義。我們將開展相關服務項目收費政策專題研究,探索適宜的收付費方式,激勵藥學人員在促進合理用藥、減少資源浪費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感謝你們對醫療保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希望你們一如既往支持我們的工作。
國家醫療保障局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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