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每年為無效醫療買單達到了數億元
“我國傳統以‘心死亡’為判定標準,宜盡快為‘腦死亡’立法。”全國人大代表、南京醫科大學附屬無錫人民醫院副院長陳靜瑜表示,“腦死亡”概念已被世界醫學界廣泛接受,且美、德、日等國先后立法,承認被確診為腦死亡就是人的死亡,其社會功能終止。他建議我國從法律上給予腦死亡認可,這將大大避免醫療資源浪費。
????腦死亡概念產生于法國。1959年,法國學者在第23屆國際神經學會上首次提出“昏迷過度”概念,并開始使用腦死亡一詞。
????陳靜瑜認為,腦死亡立法有利于滿足司法實踐需要。若不在法律上對它進行界定,諸多法律問題難以解決。他解釋,我國刑法許多條款都涉及死亡與重傷問題,并明確規定了對故意及過失致人死亡或重傷的定罪和量刑。在法醫學鑒定中,對于認定腦死亡者為死亡抑或重傷,尚難決斷。死亡是公民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終止的原因之一。我國民法也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死亡的界限標準不統一,確定死亡的時間不一致,可引起遺囑糾紛、保險索賠糾紛、職工撫恤金以及器官移植糾紛、"不合理"死亡認定等法律問題,也直接影響到法律上的繼承問題,婚姻家庭關系中撫養與被撫養、贍養與被贍養以及夫妻關系是否能夠自動解除等問題。”他在建議中說。
????陳靜瑜認為,采用腦死亡作為死亡標準,還利于提高器官移植的數量和質量。因為腦死亡者仍有殘余心跳,各臟器血液供應得以維持,所以在及時施行人工呼吸和給氧條件下,各臟器組織不會像心死者那樣發生缺血、缺氧。作為供體,這些臟器組織有較強的活力,為移植成功提供了先決條件。“可以預期,在腦死亡立法以后,更多需要器官移植的垂危病人能獲得重生機會。”陳靜瑜說。
????陳靜瑜認為,我國是發展中國家,要用世界上1%的衛生資源為22%的人口服務,有效利用有限的醫療資源問題非常迫切。“但是目前我國沒有腦死亡立法,腦死亡概念得不到法律承認,因而醫生即便是依據醫學標準宣布腦死亡者去世,如果家屬不認為腦死亡者已故,也不能撤出治療措施。結果,腦死亡后毫無意義的"搶救"和其他一切安慰性、儀式性的醫療活動給病人家庭帶來了沉重的財力負擔,也給國民經濟及衛生資源造成了巨大的浪費。”
????他介紹,根據粗略估計,我國每年為此支出的醫療費用高達數億元。一項調查顯示,ICU病人的費用是普通病房病人的4倍,在ICU搶救無效而死亡的病人的費用又是搶救成活病人的兩倍。“我們把大量資源浪費于100%不可救活者,這同我們要達到的衛生改革目標不相稱。以腦死亡為死亡標準,將大幅減少衛生資源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