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國家局《關于對部分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實施電子監管工作的通知》(國食藥監辦[2010]484號)文件要求,凡生產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諾酯復方制劑的企業,應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加入藥品電子監管網,藥品出廠前,須按規定在上市產品最小銷售包裝上加印(貼)統一標識的藥品電子監管碼,上述生產企業應按國家局要求做好入網、賦碼和核注核銷工作。根據省局《關于加強河北省納入基本藥物管理的非基本藥物品種監督管理的通知》(冀食藥監辦[2011]59號)文件要求,凡生產我省增補基本藥物品種的藥品生產企業,包括進口藥品分包裝企業,應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加入藥品電子監管網,藥品出廠前,須按規定在上市產品最小銷售包裝上加印(貼)統一標識的藥品電子監管碼,上述生產企業應做好入網、賦碼和核注核銷工作。為落實好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和省增補基本藥物電子監管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安排如下:
一、各市局應核實轄區內生產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諾酯復方制劑的藥品生產企業落實電子監管工作實際情況,填寫"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生產企業電子監管工作情況表"(見附件一)上報省局。
二、各市局應核實轄區內生產省增補基本藥物品種藥品生產企業落實電子監管工作實際情況,填寫"省增補基本藥物生產企業電子監管工作情況表"(見附件二)上報省局。
三、擬繼續生產銷售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諾酯復方制劑和省增補基本藥物藥品生產企業應及時完成生產線改造,安裝相關設備,具備賦碼和數據上傳能力。自2012年1月1日起,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諾酯復方制劑和省增補基本藥物生產企業將不得銷售未賦碼上述品種;省局將不再為不具備賦碼及數據上傳能力的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諾酯復方制劑生產企業辦理相關品種的原料購用手續。
四、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諾酯復方制劑和省增補藥物生產企業應按規定做好已賦碼銷售藥品的數據關聯和數據上傳工作,對出現預警的信息要及時補傳相關數據,消除預警。
五、各市局應做好現場監督管理和網上監督管理工作。準確掌握轄區內基本藥物生產企業電子監管工作情況,確保2012年1月1日后銷售的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諾酯復方制劑和省增補基本藥物品種全部附碼,并按要求上傳藥品信息。
六、各市局應積極推進轄區內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諾酯復方制劑和省增補藥物生產企業實施電子監管工作。認真核實轄區內相關企業電子監管工作實際情況,填寫"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生產企業電子監管工作情況表"(見附件一)和"省增補基本藥物生產企業電子監管工作情況表"(見附件二)于2011年11月30日前上報省局安監處。要求紙質文件(蓋局章)和電子版同時上報。
聯系人:李石,電話:0311-83720087。
附件一:含特殊藥品復方制劑生產企業電子監管工作情況表
附件二:省增補基本藥物生產企業電子監管工作情況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