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醫保局各直屬分局、各區衛健局,市醫保局局屬各單位,各醫保定點醫藥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雙通道”管理工作,滿足廣大參保患者合理的用藥需求,夯實管理責任,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規范醫保藥品外配處方管理的通知》(醫保辦函〔2024〕86號)、《福建省醫療保障局 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建立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通知》(閩醫保〔2021〕78號)等文件精神,現就相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雙通道”藥品銷售管理
??(一)“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要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和監管部門相關政策規定,建立完善“雙通道”藥品銷售管理制度,落實處方審核職責,核準處方用藥信息、有效期等以及參保人信息,發現問題的可以拒絕調劑,并及時向醫保和衛健部門反映存疑外配處方線索。要逐單登記造冊,保留藥品處方、藥品信息、購藥人有效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并由購藥人簽字確認。
??(二)對于特殊情況由他人代購藥品的,須嚴格執行代購藥相關規定。
??(三)藥品處方、購藥清單及相關登記記錄須保存兩年以上。如因未嚴格落實銷售管理制度,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的,由定點藥店承擔相應責任。
??二、“雙通道”藥品處方開具管理
??“雙通道”定點醫療機構須嚴格按照病人實際情況因病施治、科學診療,把握用藥指征及藥量,開具正規處方,促進合理用藥。要定期匯總分析“雙通道”處方情況,發現醫務人員處方行為不規范的予以提醒、批評和教育,并敦促整改,發現參保人冒名開藥、重復開藥、超量開藥或利用醫保報銷待遇轉賣藥品的,及時向醫保部門舉報。
??三、“雙通道”藥品配送流轉管理
??(一)“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須根據給藥途徑及需求,嚴格按照藥品配送相關要求將藥品配送至參保患者就診醫院或者發放給參保患者。需在定點醫療機構使用的注射類等“雙通道”藥品,應由“雙通道”零售藥店按要求直接配送至定點醫療機構,不得由參保患者自行攜藥在院使用。定點醫療機構處方醫師如認為開具的“雙通道”注射劑藥品患者可自行注射的,應指導參保患者規范注射,在確保用藥安全情況下由處方醫師在處方上予以備注說明,并簽字確認。
??(二)“雙通道”定點醫療機構須建立完善“雙通道”藥品接收相關制度,明確接收科室及接收流程,對接收的藥品進行核驗并簽收,確保藥品流轉形成閉環。
??(三)對于參保人自行帶走的藥品,“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須向參保人說明藥品運輸、存儲等相關注意事項。
??四、“雙通道”藥品動態納入總額管理
??定點醫療機構對本機構上年度“雙通道”處方開具的總金額前三位的藥品,應及時提請藥事委員會評估后納入院內藥品使用目錄,醫保部門將相關藥品納入該機構下年度總額預算管理。
??五、“雙通道”藥品信息化管理
??“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須做好“雙通道”藥品追溯碼的采集和上傳工作,涉及流轉至“雙通道”醫療機構的“雙通道”藥品,“雙通道”醫療機構應做好追溯碼采集登記,確保來源可靠并可追溯。“雙通道”定點零售藥店須嚴格執行醫保智能視頻監控相關規定,并將視頻監控系統接入醫保視頻云監控平臺。
??市醫保局各直屬分局和各區衛健局要加大“雙通道”相關政策宣傳指導,督促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按要求做好“雙通道”藥品管理,引導參保人積極配合,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圍。對于弄虛作假、濫開處方、以藥換藥(物)等違規行為,以及其他違反政策規定造成的“雙通道”藥品違規問題,要按照相關規定對涉及的藥店、醫療機構及個人給予相應處理,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未規定事項,按照原政策執行,若上級部門出臺新的“雙通道”政策規定,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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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醫療保障局?????廈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