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衛職健〔2020〕012號
各區衛生健康委,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市衛生健康委監督所、市化工職業病防治院、化學工業區醫療急救站,有關單位: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責任主體,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為進一步加強用人單位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現本市開展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責任自查自糾工作。具體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病防治責任自查自糾工作制度,明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自查自糾工作制度執行情況第一責任人,指定專(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自查工作。通過開展定期的自查工作,進一步健全和落實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有效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二、自查內容
? 用人單位應當對照《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防治責任自查表》(見附件)開展自查,并對發現的問題和整改情況予以記錄。具體自查內容包括:
(一)建設項目管理
(二)職業衛生管理的組織結構及制度建設
(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四)職業衛生培訓
(五)職業健康監護
(六)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
(七)職業病危害告知、公布
(八)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中文說明書
(九)職業病防護設施、用品
(十)職業病診斷與病人保障
(十一)職業衛生檔案
(十二)應急救援
(十三)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
(十四)其他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自查表的內容,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管理情況進行全面認真的檢查,發現職業病危害風險隱患的,及時上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用人單位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自糾,并按照要求切實整改到位。
(二)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年的上、下半年各開展1次自查自糾工作,如實填寫自查表,并妥善保存工作檔案。用人單位自查自糾工作的開展情況,將作為本市職業衛生分級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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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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