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現決定對我區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批發、零售連鎖總部,下同)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一)適用告知承諾制審批方式的,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依法持有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換發的;
2.在法定時限內提出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的;
3.經自查,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審批方式:
1.一個換證周期內,根據《自治區藥品經營企業質量安全信用等級評定與分類管理辦法(試行)》,企業信用等級有兩年被評定為C級及C級以下的;
2.申請人已列入嚴重失信者名單或被相關部門實施信用聯合懲戒的;
3.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4.監管部門在后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該申請人再次申請行政許可的。
二、審批流程
適用告知承諾制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按要求提交加蓋公章的申請材料,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不再進行現場檢查驗收,符合要求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并向社會公開許可信息。
不適用告知承諾制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按原流程辦理。申請人不愿意選擇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按原流程辦理。
三、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在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90天內,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對企業遵守法律法規、執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情況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承諾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或逾期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四、其他事項
本通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凡此前有關要求與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執行。
法律法規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