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屬八家醫療機構、各配送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集中采購藥品價格管理行為,提高藥品價格管理的科學性和透明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研究制定了《蕪湖市藥品醫用耗材管理中心藥品集中采購價格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蕪湖市藥品醫用耗材管中心藥品集中采購價格管理辦法》
附:
蕪湖市藥品醫用耗材管中心集中采購藥品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藥品集中采購價格管理行為,根據國家發改委《藥品差比價規則》和原國家計委《藥品政府定價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蕪湖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目錄》。
第三條藥品價格調整程序按照《蕪湖市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目錄品種信息維護制度》規定執行。
第四條藥品集中采購價格確定,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1、對國家或省價格管理部門已制定或核定最高零售價格或暫行最高零售價格的藥品,應按照不高于已公布價格的原則執行。
2、未制定或核定公布最高零售價格或暫行最高零售價格的藥品,藥管中心可以根據國家發改委印發的《藥品差比價規則》等相關規定核定藥品采購和零售價格。未明確規定差比價關系或通用名稱首次定價的藥品,將綜合市場實際購銷價格、外省市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中標價格等數據核定藥品采購和零售價格。
3、核定后的藥品采購價格按照四舍五入原則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第五條國家發改委藥品價格調整目錄和省物價部門補充調整目錄中均未列舉的品種,均可以采用差比價原則選擇參照劑型按程序進行調整。對可能屬于單獨定價的品種,在配送或生產企業提供書面定價證明材料審核確認后,維持原價格。未能提供證明材料的品種均按照普通品種進行調整。
第六條對按照第五條規定進行調整的品種應在蕪湖市藥品醫用耗材管理中心網站(http://ygzx.wh.cn/)進行公示。公示期為自公示之日起3個工作日。對提供虛假價格證明材料的品種將追究材料提供方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