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藥品"三統一"辦公室,省藥品"三統一"辦公室各成員單位,省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心,各有關單位:
《陜西省醫療機構藥品統一配送管理辦法》經陜西省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三統一"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陜西省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
"三統一"工作領導小組
2012年9月28日
陜西省醫療機構藥品統一配送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機構藥品統一配送的監督管理,規范企業配送行為,確保藥品質量,滿足用藥需求,保證人民群眾用藥安全、快捷、方便、有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實行藥品集中采購、統一價格、統一配送的藥品配送企業、中標生產企業、醫療機構和從事監督管理的部門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統一配送工作必須堅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保證用藥的原則,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
第四條縣級和基層醫療機構使用的藥品必須實行統一配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戰爭、自然災害等,需進行緊急采購的;
(二)發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進行緊急采購的;
(三)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
第二章配送企業的資格條件
第五條配送企業應為具有藥品經營資質的法人單位,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業藥品年銷售總額應具有一定規模,能滿足醫療機構臨床用藥需求;
(二)具有與配送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和藥學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有與配送藥品相適應的現代物流設施設備,藥品儲存能力必須能夠滿足醫療機構用藥需求;
(四)具有覆蓋轄區配送范圍的運輸能力;
(五)配送網絡能夠覆蓋配送服務區內醫療機構;
(六)具有保證藥品質量的管理制度和記錄;
(七)具有提供藥品購銷電子定單、配送信息服務的網絡信息系統。
第六條配送企業應建立真實完整的配送記錄。配送記錄必須注明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貨單位、購(銷)貨數量、購(銷)貨價格、購(銷)貨日期等內容。
第七條配送企業應當合理設置藥品儲備庫,建立快速、安全、便捷的配送服務網絡,滿足醫療機構的臨床需要。
第八條配送企業應通過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隨時與醫療機構、中標生產企業溝通藥品供需信息。
第九條配送企業應建立快速、高效、反應靈敏、靈活多樣的配送機制。
第十條配送企業應定期向縣"三統一"辦公室、縣衛生、藥監部門報告藥品購銷情況等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配送企業必須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價格,實行統一價格管理。
第三章配送企業的遴選
第十二條各市"三統一"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內藥品統一配送企業的遴選工作。各縣"三統一"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本轄區縣中醫院、婦幼保健院配送企業確定工作。
第十三條遴選工作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鼓勵不同地區、不同所有制企業平等參與,公平競爭。公開遴選的配送企業須經省藥品"三統一"辦公室備案。
配送企業遴選辦法由省藥品"三統一"辦公室制定。
第十四條配送企業實行動態管理。配送企業主動退出、強制退出或根據需要調整時,按照配送企業動態管理辦法予以補充,補充配送企業須經省藥品"三統一"辦公室備案。
配送企業動態管理辦法由省藥品"三統一"辦公室制定。
第四章配送管理
第十五條配送企業與生產企業、醫療機構應在20個工作日內簽訂購銷合同。
第十六條配送企業與中標生產企業、配送企業與醫療機構之間必須簽訂合同并嚴格履約,合同年限一般不少于1年。
第十七條合同中應明確中標品種、規格、數量、價格、回款時間、履約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配送企業、中標企業不得要求對方簽訂任何規定之外的附加合同。
第十八條合同各方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時間支付貨款。配送企業向中標生產企業回款時間從交貨驗收到付款最長期限不超過30日。
第十九條配送企業必須嚴格履行采購合同,不得從中標企業以外的供貨渠道采購中標藥品。
第二十條配送企業不得轉讓、委托藥品統一配送業務。中標藥品配送率應達到95%以上,配送到位時間一般不超過48小時,保障臨床用藥需求。
第二十一條配送企業應對配送過程中出現的藥品質量問題和投訴舉報,做好記錄、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及時處理,并向當地藥監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在合同規定時間內,根據本單位的藥品使用目錄,編制采購計劃,明確采購品種和數量。除急救藥品外,醫療機構應保持合理庫存,合理控制采購次數。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應對配送的藥品進行驗收確認,與合同或質量要求不符的,有權拒絕接收。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不得標外采購、違價采購或從非規定渠道采購藥品。
因突發傷亡事件或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不能滿足臨床急需的,可就近向其他藥品配送企業或者醫療機構調劑,并應在10日內將所調劑使用藥品的名稱、數量、價格報當地縣級藥品"三統一"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將藥品價格和物價部門的監督電話在其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條基層醫療機構藥品配送實行鄉村一體化管理。村衛生室(所)用藥由鄉鎮衛生院代購,鄉鎮衛生院不得進行任何加價。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配送企業應按規定及時報送藥品不良反應報告。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貨款結算以縣為單位,由藥品采購與結算管理中心統一支付。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向配送企業貨款支付時間以合同約定為準,從交貨驗收到付款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三十條藥品采購與結算管理中心具體辦理支付時,可采取定期匯總支付的辦法,但必須嚴格遵守"及時支付"原則和"不得超過30日"的基本規定。
第三十一條采購資金歸集和支付程序,按照2011年9月28日省衛生廳、省財政廳印發的《陜西省醫療衛生機構"三統一"藥品以縣為單位貨款結算暫行管理辦法》(陜衛藥發〔2011〕428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省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三統一"領導小組負責全省醫療機構藥品統一配送工作的組織領導,負責制定統一配送工作的各項政策、規定。
第三十三條市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三統一"領導小組負責藥品統一配送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縣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三統一"領導小組負責對藥品配送、藥品質量、藥品價格、貨款結算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監察、糾風部門對藥品"三統一"工作和相關部門履職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六條財政部門負責"三統一"藥品采購資金專戶的監督管理和貨款結算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衛生部門負責對醫療機構執行藥品采購、使用、貨款結算的監督檢查,受理查處醫療機構藥品使用、采購、結算方面的申訴、投訴和舉報。
第三十八條藥監部門負責藥品配送企業、藥品配送質量和配送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查處藥品配送、藥品質量方面的申訴、投訴和舉報。
第三十九條工商部門負責對中標企業、配送企業、醫療機構違反合同行為及藥品"三統一"采購過程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十條物價部門負責受理查處藥品"三統一"工作執行過程中價格方面的申訴、投訴和舉報。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縣級公立醫院、鄉(鎮)衛生院、規范化建設達標的村衛生室(所)和政府辦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12年10月29日生效,至2017年10月28日廢止。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