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財社〔2011〕114號
各市(州)、省直管縣財政局:
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基層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的意見》(甘政辦發〔2011〕115號)以及省財政廳、發改委、人社廳、衛生廳《關于完善對政府舉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政補助的暫行辦法》(甘財社〔2011〕74號)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甘肅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收支兩條線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甘肅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收支兩條線管理暫行辦法》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甘肅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收支兩條線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全面推進我省基層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政補償機制,強化財務監管,規范收支行為,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基層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的意見》(甘政辦發〔2011〕115號)和省財政廳、發改委、人社廳、衛生廳《關于完善對政府舉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政補助的暫行辦法》(甘財社〔2011〕74號),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我省轄區內,政府舉辦的獨立核算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財務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條縣市區財政部門設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核算中心"(以下簡稱"核算中心")。核算中心負責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日常收入的收繳及經費核算撥付工作。
第四條核算中心開設"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資金財政集中管理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鶎俞t療衛生機構設立"銀行基本戶"。
第五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收入和其他收入全部上繳核算中心財政專戶。同級財政補助和上級補助的各類資金也納入專戶管理。
第六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支出由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出申請經縣市區衛生部門審核后,報縣市區財政部門核定。財政部門核定后,通過核算中心財政專戶,分單位、類別支付。
第七條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撤銷原有各類帳戶,不得自行開設帳戶,嚴禁坐收坐支和私設小金庫?;鶎俞t療衛生機構的收入要實行以票管收,各項收入的取得,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票據。
第八條實行財務收支兩條線管理后,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財務管理,做好會計核算,要對其所擁有的資產、債權、債務和年度收支盈余、虧損等依法履行管理責任,并對單位收支行為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縣市區財政、衛生部門應當開展經常性監督檢查,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政府補助資金的收支實施全過程監管。
第十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收支實行公示制度,自覺接受單位職工、人大、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對違反財務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擠占、挪用、截留資金,造成損失浪費的單位和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十二條各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