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起草背景
??? 醫療保障基金是人民群眾的“看病錢”“救命錢”,維護好醫療保障基金安全事關醫療保障制度健康可持續發展,事關國家長治久安。2021年5月1日,《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條例》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三條分別明確“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實行政府監管、社會監督、行業自律和個人守信相結合。”“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以下統稱醫藥機構)等單位和醫藥衛生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醫藥服務行為,促進行業規范和自我約束,引導依法、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定點醫藥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范的行為。”。2023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常態化監管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3〕17號)要求“推動定點醫藥機構通過自查自糾規范醫保基金使用行為,主動履行醫保基金使用主體責任。”。為倡導誠信,助推清廉醫院建設,進一步壓實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主體責任,規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自查自糾行為,持續健全完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體系,共同維護醫療保障基金安全,根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制度體系改革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常態化監管的實施意見》,結合巴中實際,制定了《巴中市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自查自糾工作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 二、主要內容
??? 《暫行辦法》共六章二十六條,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 (一)總則。本章節主要明確了《暫行辦法》出臺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和自查自糾工作的概念和原則。
??? (二)職責分工。本章節主要明確了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自查自糾工作中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和定點醫療機構的職責分工。
??? (三)組織實施。本章節主要明確了自查自糾的分類和定點醫療機構自查自糾包含的16項主要內容。
??? (四)處理整改。本章節主要明確了醫療保障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自查自糾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方式。
??? (五)結果運用。本章節主要明確了醫療保障部門將定點醫療機構自查自糾的結果與年度考核、日常監督檢查、信用管理、積分管理、飛行檢查、抽查復查、交叉檢查、支付方式改革評價等事項相掛鉤。
??? (六)附則。本章節主要明確了《暫行辦法》的具體實行時間和負責解釋部門。
??? 三、名詞解釋
??? 自查自糾:《暫行辦法》所稱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自查自糾,是指定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對執業活動中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開展自查,并對違反醫療保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醫保服務協議等規定的行為進行自我整改、自我規范的管理活動。
???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 《暫行辦法》所指的定點醫療機構包含巴中市范圍內納入醫療保障服務協議管理的醫院、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血液透析中心、門診部、診所、村衛生室等醫療機構,巴中市范圍內納入醫療保障服務協議管理的藥店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