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近日下發通知,進一步加強全市醫療機構臨床藥事管理,規范自費藥品采購和使用管理工作。其中明確,醫療機構和醫師不得誘導或強迫患者使用自費藥品。醫療機構和醫師應保障患者購藥選擇權,不得限制患者自主提出持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藥的要求,也不得強迫或誘導患者到指定藥店購藥。
??為保障臨床用藥需求,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明確要求各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積極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基本用藥供應目錄管理;應根據診療科目和醫療服務需要,配備供應治療必需藥品,不應以藥占比考核等理由或名義影響藥品正常配備。
??醫療機構臨床使用藥品、含自費藥品應由藥學部門統一按規定通過“上海市醫藥采購服務與監管信息系統”、即“陽光平臺”采購供應。醫療機構和醫師不得誘導或強迫患者使用自費藥品;確因臨床需要使用自費藥品的,應嚴格履行書面告知制度,經患者或其委托人簽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根據通知要求,上海醫療機構要將自費藥品納入重點監控藥品范圍;建立和完善自費藥品定期監測評價和超常預警制度。自費藥品處方點評結果要納入科室及工作人員的績效考核、年度考核指標和醫師定期考核等指標體系。對開具自費藥品用量、金額靠前的科室及醫師進行公示;對開具不合理處方的醫師,根據情節輕重,采取培訓教育、批評、限制或取消處方權等措施,并與個人績效和年終考核、職稱晉升等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