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家藥監局?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調整精神藥品目錄的公告》〔2024年第54號〕、《國家藥監局?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加強右美沙芬等藥品管理的通知》(國藥監藥管〔2024〕16號)要求,結合我市藥品流通、使用具體情況,特轉發《遼寧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遼寧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加強右美沙芬等藥品管理的通知》(遼藥監發〔2024〕27號)。
??二、主要依據
??《國家藥監局?公安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調整精神藥品目錄的公告》〔2024年第54號〕和《國家藥監局?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加強右美沙芬等藥品管理的通知》(國藥監藥管〔2024〕16號)。
??三、主要內容
??1.自國家通知發布之日起,不具備第二類精神藥品經營資質的藥品經營企業不得再購進右美沙芬、納呋拉啡、含地芬諾酯復方制劑。不具備第一類精神藥品經營資質的藥品經營企業不得再購進咪達唑侖注射劑,原有庫存產品按原渠道退回。
??2.未取得第二類精神藥品相應資質的藥品經營企業,應于2024年6月20日前向屬地監管部門報送庫存品種情況。 ?
??3.醫療機構購買、儲存和使用右美沙芬、納呋拉啡、含地芬諾酯復方制劑應當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米達唑侖注射劑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3.藥品零售企業嚴格執行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的規定,不得在網絡銷售有關品種。
??四、工作要求
??1.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轄區內醫療機構麻精藥品使用管理各環節監管,嚴防相關藥品濫用或流入非法渠道。
??2.各級監管部門應加強監督管理,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在監督檢查中對未取得第二類精神藥品經營資質的藥品經營企業銷售新列管庫存產品備案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避免相關藥品流入非法渠道。
??文件解讀單位:阜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科
??文件解讀人:劉振明
??解讀人辦公電話:0418-96315-3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