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醫療機構外實施捐獻器官獲取手術、移植醫院90分鐘內作出分配決定……1月28日,國家衛健委發布《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相較于2013年出臺的施行方案5章24條規定,最新出臺的《規定》一共6章43條。體量上近乎翻倍的背后,是新《規定》對人體器官獲取組織(OPO)管理、捐獻器官分配效率調整的全面細化,長期困擾器官捐獻領域的管理亂、效率低等問題有望緩解。
截至2018年底,我國已累計完成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獻超過2.1萬例,捐獻大器官突破5.8萬個。但日漸上升的捐獻量背后,卻藏有一個頗為尷尬的事實:捐獻器官存在大量浪費。據統計,2017年全國有5146個心腦死亡捐獻,但肺移植僅299例。而其中,捐獻器官分配效率低是主要原因之一。此前熱播的醫療紀錄片《人間世》中,第三集一開頭就講了這樣一個案例:一位腎衰竭的病人,一邊做腹膜透析,一邊等腎源,這一等就是十年。
針對實際操作中因器官轉運流程不暢導致的器官浪費現象,《規定》在分配效率上有了明確的要求。移植醫院接到器官分配通知后,應當在30分鐘內登錄器官分配系統查看捐獻者和捐獻器官的相關醫學信息,并依據醫學判斷和等待者意愿在60分鐘內作出接受或拒絕人體器官分配的決定并回復。這意味著,90分鐘內捐獻器官的去向將可以得到明確。《規定》也首次對移植醫院做了詳細的規定和考核明確,對于不合格的情況,將對醫院進行整改,整改期間責令暫停器官分配。
其次,為避免器官浪費,《規定》還明確對符合要求的捐獻器官開辟特殊通道。2016年5月印發的《關于建立人體捐獻器官轉運綠色通道的通知》提出的建立轉運綠色通道的做法,也在本次《規定》中得到了體現。
此外,《規定》對OPO組成人員做了進一步明確。根據2013年的試行方案,OPO有一個或多個由人體器官移植外科醫師、神經內外科醫師、重癥醫學科醫師及護士等組成。《規定》在此基礎上,將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納入OPO組成人員。
同時,OPO的獨立性和規范運行都有了更為細致的要求。《規定》指出,OPO應當獨立于人體器官移植科室。在獲取捐獻器官時,OPO應當在紅十字會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現場見證下進行,不得在醫療機構以外實施捐獻器官獲取手術。應當在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劃定的服務區域內實施捐獻器官的獲取,嚴禁跨范圍轉運潛在捐獻者獲取器官。
而在捐獻者方面,《規定》指出,OPO應當建立捐獻者病歷并存檔備查。捐獻者病歷至少包括:捐獻者個人基本信息、捐獻者評估記錄、人體器官捐獻知情同意書、死亡判定記錄、OPO所在醫療機構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審批材料、人體器官獲取同意書、器官獲取記錄、獲取器官質量評估記錄、器官接收確認書等。轉院的患者需提供首診醫院的出院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