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執行國家組織人工關節和京津冀“3+N”聯盟起搏器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04/13
歷史中標
正文:
各縣(市)醫療保障局(區分局),市醫療保障服務中心,省屬、市直、駐錦軍隊醫療機構,各有關中選產品生產、配送企業:
現將遼寧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執行國家組織人工關節和京津冀“3+N”聯盟起搏器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的通知》(遼醫保〔2022〕27號)轉發給你們,同時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認真遵照執行。
一、執行時間
我市有關醫療機構自2022年4月15日零時起統一執行國家組織人工關節和京津冀“3+N”聯盟起搏器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
二、執行范圍
全市有關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駐錦軍隊醫療機構及自愿參入的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各中選產品有關生產、配送企業。
三、有關要求
(一)加強政策宣傳引導。各縣(市)醫療保障局(區分局)、省屬、市直、駐錦軍隊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對國家組織人工關節和京津冀“3+N”聯盟起搏器類醫用耗材帶量采購政策正面宣傳和引導,重點加強針對醫療機構和相關醫護人員的政策解讀和培訓,加深醫務人員認同感,消除患者使用顧慮。同時,密切監測投訴信訪、網絡輿情,及時做好輿論引導、調控和管理工作,提高防范風險意識,研判工作推進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制定應對預案,處理可能出現的情況和問題,確保此項政策順利平穩推進。
(二)加強合同管理。各有關醫療機構要及時與中選產品生產企業或其委托的配送企業簽訂《遼寧省醫用耗材帶量采購購銷合同》。此外任何相關方不得再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合同或提出除合同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醫療機構根據帶量采購購銷合同,在合同周期內完成協議采購量。
(三)及時足額申請、下撥醫保基金預付金。市醫療保障服務中心要按不低于中選產品各相關公立醫療機構年度協議量總采購金額的50%申請醫保基金預付金,在人工關節和起搏器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執行前預付給相關醫療機構,確保醫療機構及時向企業結算貨款。
(四)及時結算采購貨款。醫療機構作為采購貨款的第一責任人,按照簽訂采購合同約定與各相關企業及時結清貨款,結清時間不得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后次月底。
(五)做好備貨準備工作。各相關配送企業要按照承擔中選品種的協議采購量做好醫療機構配送覆蓋準備工作,各相關醫療機構根據臨床需求在2022年4月14日前完成備貨,確保中選結果執行前后的有序銜接。
四、及時做好相關數據庫更新維護
市醫療保障服務中心要嚴格落實人工關節和京津冀“3+N”聯盟起搏器類支付標準的使用和結算政策規定,及時做好醫保醫用耗材數據庫的更新維護,并同步指導相關定點醫療機構及時完成醫保醫用耗材數據庫更新、對照以及應用工作。
錦州市醫療保障局
2022年4月7日
關于執行國家組織人工關節和京津冀“3+N”聯盟起搏器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的通知
各市醫療保障局,省屬相關醫療機構、駐遼軍隊醫療機構,各中選產品有關生產、配送企業:
根據《國家組織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文件》(編號:GH-HD2021-1)、《關于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見》(醫保辦發〔2022〕4號)和《關于開展京津冀“3+N”聯盟冠脈藥物球囊類和起搏器類醫用耗材帶量聯動采購有關工作的通知》相關要求及工作安排,現就遼寧省執行人工關節和起搏器類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購結果
國家組織人工關節和京津冀“3+N”聯盟起搏器類醫用耗材(以下簡稱“兩類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結果見《國家組織人工關節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系統及品種清單》(附件1)和《京津冀“3+N”聯盟起搏器集中帶量采購中選品種清單》(附件2)。
二、執行范圍
全省公立醫療衛生機構、駐遼軍隊醫療機構以及自愿參與的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各醫療機構)。
各中選產品有關生產、配送企業(以下簡稱各有關企業)。
三、執行時間
自2022年4月15日零時起全省統一執行。
四、采購周期與采購協議
國家組織人工關節中選結果執行采購周期為2年,采購周期內,每年簽訂采購協議;京津冀“3+N”聯盟起搏器類中選結果執行采購周期為1年。
五、中選產品的采購與使用政策
(一)落實中選產品及數量。各醫療機構應優先采購中選產品,并按采購合同完成協議采購量。醫務人員應在合理診療原則下,優先使用中選產品。不得以費用控制、使用產品規格數量限制及配送企業開戶等為由影響中選產品的采購和使用。協議采購量以外的部分,鼓勵各醫療機構優先采購中選產品,也可按遼寧省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管理有關規定,通過遼寧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采購其他價格適宜的掛網產品。各有關企業要按照協議及時供應中選產品,對各醫療機構超過協議采購量采購的中選產品,也要及時保障供應直至采購周期屆滿。
(二)加強購銷合同管理。各醫療機構要及時與各有關企業簽訂《遼寧省醫用耗材帶量采購購銷合同》(以下簡稱采購合同)。各醫療機構及各有關企業要嚴格履行采購合同,不得再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合同或提出除合同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各醫療機構應承擔采購結算主體責任,按采購合同與各有關企業及時結清貨款,結清時間不得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后次月底,降低企業交易成本。
(三)規范采購和使用行為。各醫療機構要適應集采后配送新機制,加強采購和庫存管理能力建設,提升信息傳遞和采購運轉效率,實現院內醫用耗材備貨、使用、盤貨、補貨等環節精細化管理,為臨床使用做好服務充分發揮其在臨床治療中的重要作用,引導患者合理選用中選產品。
(四)明確人工關節耗材采購和收費。各醫療機構采購人工關節中選產品時,應按其系統內具體部件(包括“伴隨服務”)的掛網價格采購。人工關節系統內的髖臼螺釘和髕骨假體應依據實際需求,按照拆分價格采購使用,且不納入“帶量”范圍。各醫療機構與各有關企業結算人工關節費用,中選產品系統采購價格,分為“含伴隨服務”和“不含伴隨服務”兩種。各醫療機構選擇“含伴隨服務”的,按具體部件和“伴隨服務”的中選價格合計與各有關企業結算;各醫療機構選擇“不含伴隨服務”的,按具體部件的中選價格合計與各有關企業結算,且自行承擔伴隨服務,不得要求各有關企業提供伴隨服務。各醫療機構與患者收取人工關節費用時,將“伴隨服務”的費用納入中選產品系統中價格最高的部件價格中,一律按“含伴隨服務”的中選產品系統采購價格收費結算。各醫療機構使用配套工具產生的消毒費,按規定由各醫療機構自行承擔。
六、相關配套措施
(一)落實醫保基金預付。鼓勵各市經辦機構應用醫保基金與各有關企業直接結算“兩類耗材”費用。未實施醫保基金直接結算的市,經辦機構應按不低于中選產品本統籌區內各醫療機構年度協議量總采購金額的50%設立采購預付金,在采購結果執行前預付到位,在采購周期結束后清算收回。各市要在醫保基金預算中明確醫用耗材帶量采購專項預算,并按照采購合同約定及合同完成情況,及時與各醫療機構或各有關企業清算資金。要加強預付金使用監管,做到專款專用,確保基金安全。
(二)做好醫保支付政策銜接。“兩類耗材”按照乙類及支付標準納入醫保支付范圍。采購周期內中選產品乙類先行支付比例與本市藥品乙類先行自付比例(10%或15%)保持一致,采購周期內中選產品以外的產品(以下簡稱為非中選產品)乙類先行支付比例在中選產品乙類先行支付比例基礎上增加20個百分點。“兩類耗材”以支付標準按規定支付,實際價格低于支付標準的,醫保基金以實際價格按規定支付;實際價格高于支付標準的,以支付標準按規定支付,超出支付標準以上的部分比照乙類先行自付費用由患者自付。
本輪帶量采購的人工關節醫用耗材為“全髖關節”和“全膝關節”,以中選產品系統內納入帶量采購的具體部件的分類及通用名確定納入“兩類耗材”醫保支付的范圍。結合中選產品系統內具體部件(含“伴隨服務”)的價格,分別確定具體部件支付標準,具體部件支付標準按照省局統一更新發布的《遼寧省醫療保障醫用耗材編碼數據庫》執行。
本輪帶量采購的起搏器類醫用耗材為“雙腔起搏器”,以此分類及通用名確定納入“兩類耗材”醫保支付的范圍,中選產品以中選價格確定支付標準,非中選產品按照中選產品中選價格和協議采購量的量價加權平均確定支付標準,全省統一確定為31000元。
(三)落實結余留用政策。“兩類耗材”醫保基金定點醫療機構結余留用,參照《關于完善國家組織冠脈支架集中帶量采購醫保支付配套措施的通知》(遼醫保〔2020〕105號)相關規定執行。
七、確保平穩有序落實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要深刻認識“兩類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的重要意義,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好相關配套措施,平穩推進集采結果落地實施。
(二)做好政策宣傳引導。各市要做好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重點加強面向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政策解讀和培訓,加深醫務人員認同感,要密切監測投訴信訪、網絡輿情,及時做好輿論引導、調控和管理工作,確保輿情整體平穩可控,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三)加強履約監管、確保中選產品穩定供應。各市要切實加強中選產品采購、配送、貨款結算等情況的日常監測監管,落實各醫療機構采購、使用和及時回款責任,確保中選產品按約定采購使用和結算貨款。要加強采購和使用數據互聯互通,實時共享,按照“每月監測、年度考核”的要求,密切監測醫療機構執行集中帶量采購結果情況,對醫保基金撥付及時性和醫療機構執行協議采購量進度和回款情況開展監測和督導。將醫療機構執行采購協議情況納入公立醫療機構考核和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績效考核,考核結果與集采結余留用資金及下一年度醫保費用額度掛鉤。
要落實中選產品生產企業的質量、供應、配送主體責任,要壓實中選企業和配送企業供應配送責任,加強供需雙方對接,嚴格落實由中選企業自主選擇中選產品配送企業開展配送,并協調中選企業、配送企業與醫療機構建立配送關系。中選企業、配送企業要按醫療機構需求及時配送中選產品、提供手術專用工具和伴隨服務,保障臨床使用。要密切監測中選企業履約情況,包括產品供應、配送、專用工具以及伴隨服務提供情況,將不能良好履約和因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中選企業納入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記錄,并根據嚴重程度予以相應懲戒。
對經確認不能履行規定責任和義務的,及時取消配送資格,并按相關規定處理。在采購周期間,如配送企業被列入“違規名單”,中選生產企業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選擇其他配送企業確保按規定配送。
(四)確保及時備貨和日常供應。各市要加強現場指導,督促各有關企業、各醫療機構在4月14日前按臨床需求提前完成備貨,確保結果執行前后的平穩有序銜接。如遇問題及時處置、及時協調、及時上報。
對于納入集中帶量采購的產品,各相關醫療機構要將年度協議采購量按月均攤采購和使用,不得扎堆采購,要引導患者合理使用,不得采取單一采購中選產品、強制患者使用等“一刀切”措施,確保合理使用、供應有序。
遼寧省醫療保障局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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