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發布《關于國家組織藥品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中醫保資金結余留用的實施意見》
發布時間: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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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4月18日,湖南省醫療保障局、省財政廳聯合制定了《關于國家組織藥品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中醫保資金結余留用的實施意見》(以下稱《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設立了3個關鍵指標:醫保資金預算、結余測算基數、結余留用金額,并相應制定了計算公式和數據采集依據。
(一)醫保資金預算。一是實行專項預算管理。各統籌地區對納入國家組織藥品、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的醫保目錄內藥品、高值醫用耗材(下稱“集采產品”),在采購周期內按年度實施醫保資金預算管理。二是編制年度資金預算。各統籌地區根據各協議醫療機構上報集采藥品、高值醫用耗材的采購需求量(并參考上年度通用名藥品、同類高值耗材實際使用量)、集采前通用名藥品、同類高值耗材加權平均價格、集采產品支付比例、醫療需求合理變化、統籌地區參保患者人次占比等因素,計算集采產品醫保資金預算。
(二)結余測算基數。一是明確測算方法。各統籌地區根據協議醫療機構中選產品約定采購量和中選價格、非中選產品使用金額,以及集采產品支付比例和統籌地區參保患者人次占比等因素,計算協議醫療機構集采通用名藥品、同類高值耗材醫保支出金額,低于集采產品醫保資金預算的部分,即為結余測算基數。二是設定留用比例。各統籌地區醫保部門按規定在結算前對協議醫療機構進行考核,完成約定采購量且考核合格的協議醫療機構,按不高于結余測算基數50%的比例留用集采產品醫保資金,具體比例由各市州或統籌地區根據考核結果確定。三是嚴格考核管理。按照執行藥品高值醫用耗材集采規定,合理控制藥品、高值醫用耗材費用,落實集采和價格政策內容,以及重點工作推進情況,制定考核指標,由各地組織考核,考核結果與留用比例直接掛鉤。考核工作要求納入醫保協議管理,與各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對協議醫療機構的年度考核相結合。
(三)結余留用金額。一是明確結余留用資金按年度從醫保基金支出。各統籌地區醫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結合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使用集采產品情況,以及基金運行情況等因素,確定結余留用資金列支渠道(職工醫保基金和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列支比例),集采產品結余留用支出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科目,具體結算流程由各統籌地區制定。二是要求規范留用資金使用。協議醫療機構應完善內部考核辦法,根據考核結果分配結余留用資金,主要用于相關人員績效,激勵其合理、優先使用中選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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