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做好我省招采平臺常態化應用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11/29
歷史中標
摘要:
正文:
各市、縣、自治縣醫療保障局,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
我省醫藥價格監測功能已建設完成,相關業務權限分配至海南省醫療保障信息平臺和海南省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招采平臺”),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定點醫藥機構”)醫藥價格監測、醫療服務項目新增和修訂申請、特需和自主定價項目備案等業務統一轉為線上辦理和審批。為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提升招采平臺功能模塊的應用效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應用范圍
全省定點醫藥機構的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監測;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醫療服務項目申請(新增、修訂、特需)和自主定價項目備案線上辦理業務。
二、應用方式
各市縣醫保局依托招采平臺“藥品和醫用耗材管理省本級”模塊中“醫藥招采價格引導”和“醫療服務價格監測”兩個子模塊使用權限,完成相關操作。
定點醫藥機構依托招采平臺“價格監測”模塊(通過賬號申請并登錄海南省公共服務平臺價格監測模塊)使用權限,完成相關操作。
三、相關職責
(一)市縣醫保局。指定1名工作人員作為系統管理員,負責定期審核轄區內定點醫藥機構醫藥價格監測預警信息,以及新增、特需、自主定價醫療服務項目申請或備案信息等。系統管理員負責管理人員賬號的創建、啟用、變更、停用以及權限配置工作,確保人員賬號及權限滿足工作需求。
(二)定點醫藥機構。定點醫療機構至少指定2名系統管理員負責基礎信息維護、醫藥價格相關數據信息報送、醫藥價格監測預警數據處理、新增醫療服務項目申報等;定點零售藥店要指定1名系統管理員負責基礎信息維護、藥品價格監測預警數據處理等。系統管理員負責管理人員賬號的創建、啟用、變更、停用以及權限配置工作,確保人員賬號及權限滿足工作需求。
四、工作要求
(一)明確主體責任。定點醫藥機構應嚴格履行醫藥價格主體責任,自覺遵守國家、省級醫藥價格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規定以及醫保定點服務協議有關約定;及時維護我省招采平臺定點醫藥機構基本信息,做好藥品、醫用耗材以及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醫保信息業務編碼標準化工作;按要求上傳藥品和醫用耗材“進銷存”、醫保患者自費數據等,并確保上傳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
(二)落實應用工作。各市縣醫保局、定點醫藥機構應督促本部門系統管理員認真落實平臺的日常應用工作,做好相關功能模塊的常態化使用。
(三)做好數據填報。定點醫療機構應根據招采平臺“價格監測”模塊中“醫療服務項目備案申請-自主定價備案申請”菜單填報說明和模版填寫近5年(2020年-2024年)新增醫療服務項目備案信息,并于2024年12月6日下午下班前完成數據填報工作。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執行,各部門根據系統實際開放權限做好相關工作,暫未開放權限的另行通知。
海南省醫療保障局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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