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醫療保障局 海南省醫療保險服務中心關于擴大海南省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醫藥貨款范圍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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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縣、自治縣醫療保障局,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有關醫療機構、醫藥企業:
為進一步提高醫藥采購資金使用效率和透明度,完善醫藥采購全鏈條管理,優化醫藥購銷領域營商環境,促進醫藥行業健康發展,現就擴大我省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醫藥貨款范圍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擴大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醫藥貨款范圍
在《海南省醫療保障局 海南省醫療保險服務中心關于印發<海南省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醫藥貨款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瓊醫保〔2024〕119號)規定的基礎上,將全省定點公立醫療機構在我省醫藥采購平臺采購的藥品、醫用耗材納入直接結算范圍。
二、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執行后發生的醫藥貨款,由醫藥企業在結算平臺提交結算申請,次月進行費用結算。
三、有關要求
(一)各級醫保經辦機構具體承擔指導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開展直接結算工作,按規定及時撥付醫藥貨款,保障醫保基金安全。
(二)定點醫療機構要通過醫藥貨款結算平臺(以下簡稱“結算平臺”)核對、完善基礎信息;根據結算業務崗位分工,添加并及時維護經辦人員賬號和操作權限;及時對入庫信息、采購數據及相關票據進行審核,確認已配送醫藥產品情況;及時核對并確認醫藥企業發起的結算申請,每月10日前與醫藥企業進行對賬確認。
(三)醫藥企業要及時在結算平臺維護上傳醫藥企業收款銀行賬戶信息及相關資料;根據結算業務崗位分工,添加并及時維護經辦人員賬號和操作權限;及時發起定點醫療機構已確認配送醫藥產品的結算申請;每月10日前與醫療機構進行對賬確認;收到貨款后3日內在結算平臺進行收款確認。
(四)按承諾采購金額的40%提前預付給醫療機構的集采藥品耗材醫保基金預付制度,不再執行。
本通知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和我省政策發生變化,按新的規定執行。
海南省醫療保障局? ? ? 海南省醫療保險服務中心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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